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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蓝思科技副总经理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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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证监局

关于对蔡新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露减理收决定

蔡新锋:

经查,你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副总经理,划蓝函在2022年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蓝思科技股票合计16,思科000股,技副警示占蓝思科技总股本的总经0.0003%,交易金额344,未首800元。次卖出的持计本次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个交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易日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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