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龙江银行绥化2分支机构被罚 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不准确!

龙江银行绥化2分支机构被罚 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不准确

时间:2025-07-06 22:30:34 来源:瞒心昧己网 作者:探索 阅读:901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龙江流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42号-45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和绥化黄河路支行均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不准确的银行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绥化绥化银保监分局对上述两家分支机构分别罚款20万元。分支分类 

王德林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不准确行为负有责任,机构杨明春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黄河路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不准确行为负有责任,被罚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资金绥化银保监分局对二人分别给予警告。贷款 

中国银监会绥化监管分局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龙江流动《关于核准王德林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王德林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营业部主任的银行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绥化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分支分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被罚不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资金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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