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353万余元 哈尔滨市原副市长王沿民一审获刑17年
7月12日,受贿市原审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元哈沿民对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尔滨副市长王沿民受贿、副市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长王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沿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受贿市原审获数罪并罚,元哈沿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尔滨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副市对冻结、长王查封、刑年扣押在案的受贿市原审获被告人王沿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元哈沿民上缴国库。尔滨被告人王沿民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助理、哈尔滨市建委副主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区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协调、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3万余元。2015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下属企业以虚假购房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899万余元借给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项本息返还1900万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沿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郭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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